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包括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四、股权出资、债转股的登记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涵盖在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并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变更事项按变更处理,涉及备案事项的按备案处理。原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相关“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
五、公司股东变更所涉及的登记材料提交问题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中的实收资本和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内容,同时将原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内容,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说明,本次修改后,只有在公司登记的股东有变化时,才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有变化股东不变的,即股东不发生变化的内部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而应按照公司章程备案办理。
六、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住所登记的问题
总局下发的新材料规范,对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删去了原先的具体内容,只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省局已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试行办法”,在该办法没有下发之前,各地还是按目前的做法执行。
七、企业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今年的年检改成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时间预计7月份左右开始,具体内容需要等7月份公示开始以后,登录杭州红盾网查看具体内容。
八、一址多照的要求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九、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一般情况下新公司的成立需要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而公司登记需要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保证公司注册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抚养权可以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下来。针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此时肯定只有一方能够获得抚养权,但之后的日子里面,另一方也......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一、公、私法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我国关于贩毒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关于贩毒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其量刑也是十分严厉。可是,很多人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不太清楚。......
·工作年限虚假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虚假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虚假能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一般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什么意思
其实债务债权这种比较常见的民事关系在发生的过程当中,最后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进行变换的,可能债务债权在某些特定的因素下会发生概括转移,这里就涉......
·言语激怒打架谁的责任?
言语激怒打架谁的责任?一、言语激怒打架谁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言语激怒对方造成打架行为的,一般是由打人者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动......
·下班时间出车祸属于工伤吗
下班时间出车祸属于工伤吗不一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看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才能确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申请律师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申请律师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申请律师回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
·最新公司注册政策改变,公司注册要什么资料吗?
最新公司注册政策改变,公司注册要什么资料吗?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很多人萌生出了自主创业的想法,有了好的创业项目就需要着手准备一些资料注册属......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都有哪些
一、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都有哪些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刑事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