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法律网
19.nj64.com
南京章浩律师电话13813082499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哪些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哪些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在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物权的转让,即通过合法的程序有偿或者无偿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那么在实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具体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理哪些手续?下文为您介绍。
  
  
  (一)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负责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对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了土地转让的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法定流程要求,经相关的法定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女方用给吗?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进行协商,这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步骤,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进行诉讼。但是很多人在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


·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可以延迟,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增加注册资本与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增加注册资本与入股的规定是什么?增加注册资本与入股的规定是相互联系的,如果说入股的话,那么实际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注册资本,根据我们国家公......


·地板砖购销合同范本具体有哪些要点?
      地板砖购销合同范本具体有哪些要点?地板砖购销合同供方:简称(乙方)需方:简称(甲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


·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吗?
      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吗?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


·离婚财产分配时间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配时间的依据是什么?协商离婚的,那么随时都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需要等待法院判决。办理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么办理财......


·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怎么算?
      随着社会车辆保有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出行,难免发生一些事故。一般来说,车主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相关各种保险,以需求损失最小化。然而......


·诉前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


·常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最新版本)
      法律规定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人将要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具体来说构成抢夺罪如何量刑?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不太一样。那么......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


·一、晚育津贴多少
      一、晚育津贴多少钱根据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规定,已经取消了晚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晚育津贴已经取消了,只能获得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章浩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13082499
13813082499
点击这里给章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