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法律网
19.nj64.com
南京章浩律师电话13813082499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在新兴科技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网络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如果人们没有成立在网络中防范意识就会使得某些坏人有可乘之机,进行一系列的诈骗活动。为了阻止更多的犯罪行为出现我们下面来了解一下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由此看出,为了让法律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律机关作出的,以便能让相关机构更好的去使用。同时,上文也对网络诈骗罪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如果还需了解更多知识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方面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2023年高温补贴政策是什么?
      什么是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


·工伤认定结论工伤鉴定不认同怎么申诉?
      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有时候人们会对相关鉴定结果不认同,这就要对结果进行申诉。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工伤鉴定的申诉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


·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
      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一、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1、合法取得股权;2、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3、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4、名字登记于......


·一、交通事故伤医疗终结是什么时候?
      一、交通事故伤医疗终结是什么时候?交通事故伤医疗终结是在在患者出院的时候。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


·一、离婚房子留给孩子可以吗?
      一、离婚房子留给孩子可以吗只要双方协商,认为可以的,那么法院予以支持。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


·居间合同买方一人签字,卖方不签字想毁约怎么办?
      居间合同买方一人签字,卖方不签字想毁约怎么办?《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


·起诉离婚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夫妻双方决定要离婚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法,将离婚后的各个事项进行安排后和平离婚。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会对离婚后的事项协商一致的,这时......


·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
      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签订一份合同来保障我们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都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商业银行如何规避境外并购贷款中蕴藏的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规避境外并购贷款中蕴藏的风险?就跨境并购贷款业务而言,一方面,由于跨境并购交易不但会涉及多个不同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管辖区,还会......


·单位工伤认定做假怎么处罚?
      单位工伤认定做假怎么处罚?一、社保部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章浩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13082499
13813082499
点击这里给章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