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法律网
19.nj64.com
南京章浩律师电话13813082499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怎样?
  
  一、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第八条 协调、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三)未经协调直接申请裁决的;
  
  (四)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的;
  
  (五)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六)裁决机关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调、裁决事项。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协调,并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三条 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决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调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调或出具协调意见的,申请人在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协调意见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再次协调。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协调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书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作出中止裁决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作出终止裁决决定书:
  
  (一)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要求撤回裁决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裁决请求的;
  
  (五)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该裁决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维持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就裁决申请事项作出的有关决定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省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裁决决定书和裁决书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协调裁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征地补偿是依法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包括非常多的内容,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金的种类等,以及土地的类型不同,就会导致征收补偿的费用不同,土地的面积大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土地虽然使用权人没有所有权,但是还是可以获得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离婚时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


·一、人身保险金算是遗产吗?
      一、人身保险金算是遗产吗?人身保险金算是遗产,但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


·欠钱不还发信息打电话不回怎么办
      直接起诉,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自己应得的欠款和利息。但在起诉前你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欠条,知道债务人的详细的身份和家庭住址。因为在债务......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债务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债务在生活当中,有一部分人在担任某一公司的公司法人的时候,其实对于公司的具体运营状况并不是特别清楚,其实这样做是对自己......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少车主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会将自己的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若驾驶......


·监视居住要不要提供担保
      申请监视居住要不要提供担保不需要,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申请监视居住,担保人是取保候审需要的条件之一。二、哪些情形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贪污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


·一方要求离婚补偿的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


·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是的,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并且适用税率需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


·酒驾一般可分为两种: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目前
      酒驾一般可分为两种: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目前,我国的新交通法规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致力于让人们都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


·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在许多离婚纠纷中,导致争议最多的就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离婚的是农村地区的夫妻,由于农村地区的生产经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农村地区夫妻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章浩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13082499
13813082499
点击这里给章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