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什么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虽然在《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而从目前情况看,诉讼时效制度已实行30余年,权利人可以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从其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又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第二种意见为宜。
三、涉及新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能造成的情况是,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请求权如果按照旧法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已届满,但如果按照《民法总则》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未届满,甚至还不能开始计算。与前述第一种情况不同,尽管从形式上看,按照旧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由于义务人不确定时,权利人并不能提起诉讼,也难以采取其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当时效届满时,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时效利益。《民法总则》实施后,例外地赋予相关请求权人一次按新规定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机会,符合《民法总则》变更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立法本意,且不会造成给予惰于行使权利者不当利益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民法总则》有关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具有溯及力,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诉讼时效即使按《民法总则》的起算点计算也已经3年届满,则权利人无法实际享受《民法总则》时效新规定的保护。
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
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般产生于存在法定事由的某个时点,对于该时点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140条与《民法总则》第195条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由于《民法总则》的实施改变了普通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时点如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后,则有时效按何种标准重新计算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此时《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未施行,一般应按旧法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按旧法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伸到《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按图二的分析,此种情况下《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溯及适用,溯及至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根据“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既然《民法总则》实施前时效中断的可按新法规定重新计算时效期间,那么《民法总则》实施后时效中断的自然更应适用新法规定,按3年标准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五、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般是一个时段,在该时段两端分别存在起点与终点,在终点上发生诉讼时效的继续计算。《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于中止状态结束后时效“继续计算”的方法规定不同,因此中止时段的终点发生在何时就是关键。如果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也终于《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此时《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还未施行,一般应按《民法通则》的方法继续计算剩余诉讼时效期间。例外的情况是,如果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伸到《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按前述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分析,此种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计算方法可溯及适用,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旧法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可从起算日起按《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期间计算。如果按后一种方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更晚的,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考虑,应按后者确定诉讼时效届满日。如果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但持续至《民法总则》实施后结束的,或者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根据“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也应按《民法总则》的方法计算剩余时效期间。同样,如果从起算日起按3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日更晚的,应按后者确定诉讼时效届满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根据届满未届满,中断未中断和中止未中止来判断有没有溯及力,所谓溯及力就是新的法律颁布后是不是适用于更改前发生的案件,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上述分析已经非常详细的分析了民法总则溯及力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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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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