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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财产侵权案件的适用法律有哪些?

网络引发了很多社会和法律问题,例如网络侵权胶葛中虚拟工业确定、管辖权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管、举证期限的承认及侵权责任的承当以及裁判方法等。因而,加强对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的研讨,加速网络游戏立法的进程,以实在保护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已火烧眉毛。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网络游戏财产侵权案件的适用法律有哪些?
  一、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虚拟财产认定问题
  目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基本被法学界和审判实践认同。如网络运营商投资开发网络、提供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游戏商开发游戏等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而游戏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及等级,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当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钩时,其经济价值就突显出来,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互联网公司作为游戏的开发运营商,提供了网络游戏平台;玩家在进行游戏时对其设立的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以数据的形式存放于特定网络环境之中,该网络环境由互联网公司负责管理。因此,玩家对于游戏中虚拟人物、等级、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权利。
  二、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认问题
  在网络游戏中,取得虚拟财产的过程是一个游戏的过程,而游戏必须以取得一个注册账号为始,因此账号是虚拟财产取得的基础。韩旭吉律师(TEL:1867818053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网络著作权纠纷和网络游戏侵权纠纷,同属于网络侵权纠纷。因此,网络侵权纠纷确定的网络侵权行为地也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因此,网络游戏侵权纠纷,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侵权行为地。
  三、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举证期限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认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何时举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同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一般在庭审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中第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又作出补充说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同时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第6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从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期限还是相对宽泛,其目的是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而网络游戏的实现必须依靠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支持以及物理服务器的运行,使网络游戏这种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能被人们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价值。作为游戏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但没有对其任意修改、删除的权利。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运营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游戏玩家而言,应当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网络游戏中的ID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真实主体身份情况、游戏玩家实施游戏过程中的相关游戏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资料作为游戏运营商应当给予妥善保管。如果游戏运营商因其过错不能提供相应的游戏数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四、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而客观存在,在网络空间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里,对于游戏玩家而言,除了财产损失外,还有精神上的独特体验,具有人格权。由此,因虚拟世界发生的事由影响到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时候,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互联网公司作为游戏的开发营运商,为游戏玩家设立游戏账号后,应当为游戏玩家搭建良好的游戏平台。因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等是伴随游戏等级的上升而投入玩家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当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角色进行游戏,其游戏级别、装备已达到当时的高等级时,不仅需要玩家在物质上的投入,而且也赋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即体味到游戏中的快乐、痛苦、悲伤等各种只有在精神领域才能体会到的特殊感受,这些游戏角色成为其心中特定物品,具有十分特定的意义。从法律意义来看,它是在特殊的时间、特殊的环境下形成的,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网络游戏因侵权行为导致游戏角色的数据被丢失、删除,便可能永久性灭失,给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难以言传的痛苦。因此,游戏玩家获得这种无形财产和精神享受依法应当给予保护。而互联网公司若擅自对玩家的游戏账号进行封停,将直接导致玩家作为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给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难以言传的痛苦,也可能使玩家因不能正常进行游戏而受到实际的精神损害。即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被侵权人毁损,其所有人是痛苦的主体,也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因此,法院可据此判决互联网公司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判决方式后,但是否必须一并判决互联网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法官裁量权范畴。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游戏玩家游戏角色中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给予精神赔偿时,必须严格把握其成立条件,即:
  一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其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游戏运营商是否对玩家的虚拟财产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游戏运营商应对玩家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作为游戏玩家一方必须是以自娱自乐为前提,而不是以出售游戏装备作为营利目的。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等因伴随游戏等级的上升,才能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并赋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成为游戏玩家精神世界不可缺少的部分。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它已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此时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中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果游戏玩家以出售游戏装备作为游戏的目的,那么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中只有物质利益。四是侵权行为人造成游戏玩家精神损害后侵权人所应承但的民事责任,首先应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为,侵权责任的首要目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在适用以上方式不足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痛苦时,才可以考虑精神赔偿。网络游戏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对网络游戏法律问题的研讨,加速网络游戏立法的进程,以实在保护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已火烧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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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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