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法律网
19.nj64.com
南京章浩律师电话13813082499

船舶留置权除斥期间的相关知识是什么

船舶留置权除斥期间的相关知识是什么 一、除斥期间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特点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性质特点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就海商法调整的关系而言,能够根据合同占有他人船舶的债权人,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带合同中的拖带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捞人等。但《海商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均没有把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这主要为了尽量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数量,以提高船舶抵押权人(通常是为船舶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机会,进而达到鼓励航运投资的目的。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这包括两重含义。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第二、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三)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中国《海商法》规定可以留置的船舶是(造船人或修船人)“所占有的船舶”。据此,作为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并不必须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船舶。换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对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或“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得主张船舶留置权。
  (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是指当债务于履行期满超过一定期限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得依法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船舶留置权的根本性质是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占有。而除斥期间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要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来执行,在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多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上述就是船舶留置权除斥期间的相关知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有人欠钱不还有欠条怎么办?
      有人欠钱不还有欠条怎么办?如此情况你只能去法院起诉,胜算当然很大了,因为他确实欠你钱,你又有相关的证据。处理时间的话,如果能联系到被告,一个月......


·诈骗罪报案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于案件的诉讼期一直都是有规定的,但是很多人可能遇到一些不公平待遇的话,由于不熟悉我国的法规,可能很长时间以后才反应过来,比如说诈骗这种......


·离婚拿到抚养权对方纠缠怎么办
      离婚拿到抚养权对方纠缠怎么办?情况严重的话可以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先去注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再回去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


·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合法的劳动法律文书
      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合法的劳动法律文书,对我国的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这类协议的,相......


·小区丢车,物管是适格诉讼主体
      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其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丢失,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内一方出轨离婚小孩归谁抚养
      婚内一方出轨离婚小孩归谁抚养一般来说,一方出轨对孩子抚养权影响不是很大。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在实践审理中,孩子的......


·多照顾老人能多分遗产吗?分割遗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多子女的家庭,很有可能照顾老人的责任主要落在了个别子女身上,而在老人去世之后,就想要知道,多照顾老人能多分遗产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


·有借条起诉到哪里要求还款?
      可以起诉,最好是有对方的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现金的流转。《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60岁以后没有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60岁以后没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


·拆迁中什么情况会提起诉讼
      拆迁中什么情况会提起诉讼  首先,在拆迁中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拆迁中,政府出现一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章浩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13082499
13813082499
点击这里给章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