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法律网
19.nj64.com
南京章浩律师电话13813082499

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一、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从是否对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来进行认定,还有行为人主管上的过错,给受害人带来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上受到折磨和创伤。侵害名誉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的个人名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去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其行为表现在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或者诽谤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主张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唐山市司法鉴定从事业务条件需要哪些?
      一、唐山市司法鉴定从事业务条件需要哪些?(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


·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为了什么?
      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为了什么?现在是网络社会,互联网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开发商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开发商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一、开发商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处罚?对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标准一般是三年......


·医疗事故后签了免责协议还可以起诉吗
      医疗事故后签了免责协议还可以起诉吗一、医疗事故后签了免责协议还可以起诉吗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发生医疗事故后即使......


·劳务合同诉讼期限是多久
      当你有一份工作的时候,在人事部门办理入职手续中就有一项需要谨慎地思考的问题,签署劳动合同是您应该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每项内容。或者在以后的工......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是怎样的?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


·不离婚答辩状模板是怎样的?
      不离婚答辩状模板是怎样的?答辩状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爷爷征信有问题孙子能贷款吗
      可以贷款。征信不良主要是对当事人本人以及子女有影响,对孙子没有影响。同时不管是当兵、上大学还是考公务员,政审都只涉及到父母一代,现在对祖父母......


·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
      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1、处理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在哪里?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1、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应原因(公司法181条规定)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章浩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813082499
13813082499
点击这里给章浩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