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老人去世与养子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2婚老人去世与养子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老人再婚时如果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那么各方子女均不与对方形成有抚养教育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老人去世,养子对老人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其遗产依法应由其直系亲属、亲生子女、再婚的配偶共同继承,如果子女未成年,择按照顺序进行财产继承。
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老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老人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现在的配偶和所有的子女共同继承;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见,二婚老人在去世后其遗产继承经常会造成各方子女的纠纷,如果老人生前立有相关遗嘱,那么直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就可以,如果没有遗嘱并且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子女实际上与老人并无抚养教育关系,是没有继承权利的,如果担心日后产生纠纷,可以提前就遗产达成协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老人再婚时如果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那么各方子女均不与对方形成有抚养教育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老人去世,养子对老人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其遗产依法应由其直系亲属、亲生子女、再婚的配偶共同继承,如果子女未成年,择按照顺序进行财产继承。
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老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老人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现在的配偶和所有的子女共同继承;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可见,二婚老人在去世后其遗产继承经常会造成各方子女的纠纷,如果老人生前立有相关遗嘱,那么直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就可以,如果没有遗嘱并且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子女实际上与老人并无抚养教育关系,是没有继承权利的,如果担心日后产生纠纷,可以提前就遗产达成协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章浩律师,手机: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业、非诉讼业法律事务,代理多起合同纠纷,...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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