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抚养权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过很多的离婚案中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案子。其实这也是清理之中的事情,但很多人却因为这个问题而反目成仇。那么在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知道原告起诉被告抚养权这一问题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我们一起来了解看看。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书规范
甲方(男方):** 男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女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 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从上述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原告起诉被告抚养权这一事件还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其实很多时候婚姻的破裂带给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在婚姻中双方如果想要争夺抚养权,请还是要照顾一下孩子的感受,有些事情不能够放到明面上来。
总结: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过很多的离婚案中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案子。其实这也是清理之中的事情,但很多人却因为这个问题而反目成仇。那么在婚姻法中我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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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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