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的法规当中,制定了具体的法条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我国合同法当中的漏洞,也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抗辩权,可以说在法律当中尽量的弥补了相关的漏洞,不安抗辩权就是属于抗辩权当中的一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我们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条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做出规定。
  
  1、通知义务。
  
  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对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
  
  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债权,如因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础就不存在了,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3、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共包括四点,分别是双方互负债务,而且先履行方债务已经全部偿还清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针对双务合同的。像一般的单务合同或者是是并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是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总结: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的法规当中,制定了具体的法条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我国合同法当中的漏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被判处缓刑需要坐牢吗一、法院判缓刑的条件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


·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


·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如何核算?
      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如何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


·故意伤害罪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


·不续签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不续签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不续签合同赔偿标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高空坠物的影响范围是什么?
      随着高工作业的工作的增加,我国的工人的工作能力以及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在进行高空作业的时候就要注意有这样一种隐患就是高空坠物,如果高空坠物伤到了自己,就一定要及时去处理,那么为了避免......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