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这一目的,不犯本罪。另外,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可能触犯这一罪名。那么,法律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包含哪些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利用信用卡诈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可能犯本罪;第二,犯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这一目的,同样不犯本罪;第三,本罪的行为方式由刑法明确规定,除了这些法定行为,其他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总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这一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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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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