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浙江省关于醉驾的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关于醉驾的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三、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 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四、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五、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1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1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醉酒驾驶5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7.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其中明确了醉驾的认定标准、醉驾驾驶的刑事处罚。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的使用、道路认定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提到对醉驾的处罚,除了将当事人酒精含量作为主要量刑依据外,还要结合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悔罪表现等。
  
  
总结:浙江省关于醉驾的规定有哪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13...#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的规定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退的规定1、合同没到期,合法辞退根据我国立法可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


·欠钱不还说质量不好怎么办?
      欠钱不还说质量不好怎么办?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法律人士,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院。很多实例中,......


·通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


·离婚不要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不要孩子可以不给抚养费吗?提出离婚不要孩子不出抚养费,这是错误的做法。离婚后,即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


·入职多久辞职会有工资发?
      面对现在复杂就会环境,就业者在进行就业的时候就需要对就业的相关问题加以了解,帮助自己在面对相关问题的时候能够有充分的准备。我们就业者都知道我们在进入用人单位就业之后就会受到劳动法的......


浙江省关于醉驾的规定有哪些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