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量刑是怎样的?

  目前,随着钱财管理的方式越来越多,关于金钱的犯罪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骗取方式也是有很多。而大部分都是关于非法集资的,其中就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将严重扰乱社会市场金融秩序,是需要严肃惩治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量刑都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与量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想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使用下方【刑事辩护律师查询系统】,将为您筛选适合您需求的资深口碑律师,方便快速选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而易见,根据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数目不同,量刑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无论怎样,都不应该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影响他人钱财安全。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目前,随着钱财管理的方式越来越多,关于金钱的犯罪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骗取方式也是有很多。而大部分都是关于非法集资的,其中就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我国温州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工伤鉴定对我们日后的权益维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活中,我们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是需要向相关的鉴定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的。各地区鉴定费用的收取是稍微有所不一样的。我们详细为您整理了我......


·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几类?
      一、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哪几类?(一)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


·未婚生子孩子归谁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些未婚情侣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选择分手,但是此时双方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就要考虑未婚生子孩子归谁的问题。国家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跟随的......


·行政行为侵害名誉权应当怎样赔偿?
      一、行政行为侵害名誉权应当怎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主张可以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主张可以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协议中债务人没有做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而是双方就......


·一、代通知金是否要支付吗?
      一、代通知金是否要支付吗1.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量刑是怎样的?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