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社会生活中出现许多矛盾,有些矛盾是可能单方面不承认,这时候就要用法律去反驳对方,但有的时候可能是双方经商量是可以达成协议的,这时候,就要用到仲裁调解书。那么,如果是劳动者签署这份协议,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一、什么是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明。
  
  仲裁调解书的内容
  
  (1)首部。在调解书的首部,主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3)尾部。主要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员签名,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此外,还应当记载调解书制作的年月日。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注意的是,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却不同。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调解书则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待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二、仲裁调解书什么情况可起诉?
  
  如果是一般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1、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2、如果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看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说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
  
  关于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由上诉可知,签了仲裁调解书不一定就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是否有注明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定。在决定签这份调解书之前,要做好预备工作,避免造成误解。您在外工作时要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遇到对自己不公平的待遇时,理性按照法律程序帮助自己。
  
  
总结:社会生活中出现许多矛盾,有些矛盾是可能单方面不承认,这时候就要用法律去反驳对方,但有的时候可能是双方经商量是可以达成协议的,这时候,就要用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公司法人更改后银行如何变更公户?
      公司法人更改后银行如何变更公户?公司法人更改后银行账户也需要进行变更,银行账户变更是整个流程的一部分。不进行变更的话资料无法同步,可能会出现法律问题,无法办理其他事务。法人的变更......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法律文书的书写与应用可以说是法律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书写不同文书内容时所要求的文书格式也是有所区别的。法律人对文书格式的严格......


·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商标权是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独享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发生。对此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什么呢?今天整理了关于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的资......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有多长?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有多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如果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十分的严重,也就是说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那么可以适用缓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缓刑期间由于一些事由将会被收监执......


·关于使用假币构不构成犯罪
      使用假币构不构成犯罪使用假币数额达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及以上,并且是明知是假币而是用,才构成犯罪,否则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假币罪的“数额较大”指假币总面额达四......


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