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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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案子需要司法鉴定?

  哪些案子需要司法鉴定下面对于该问题进行了一些解释, 由于面向社会服务鉴定机构权威性、公信力尚未完全确立,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出现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救济途径过滥。对于这种司法鉴定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
  
  需要司法鉴定的有:
  1、伤情鉴定
  2、伤残鉴定
  3、亲子鉴定
  4、文书鉴定
  5、毒物鉴定
  6、痕迹鉴定
  7、尸体鉴定
  8、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9、司法精神病鉴定
  10、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5、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 就存在事实不清
  鉴定人资格问题 我国改革开发30年来培养的司法鉴定人才,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改革后因公务员待遇的影响,成立的面向社会鉴定机构人才缺乏,现注册鉴定人多为退休和兼职人员。 而根据《决定》规定,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业务,因此,鉴于退休人员新知识有限,身体条件限制,鉴定机构又聘请大量本科毕业生负责日常鉴定工作,形成老幼结合的队伍,没有鉴定资格的负责鉴定,有鉴定资格的负责签字,甚至出现有些老弱病残的注册鉴定人,长期不上班,但案案有签章的情况。 另一方面,若干“相关”专业的兼职鉴定人,不具有法庭科学或法医学教育背景,又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堂而皇之变成司法鉴定人。 分析其原因本质上是新的司法鉴定体制架构问题,设计的改革方案无法形成司法鉴定人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有关规定混淆了开业鉴定人资格和执业鉴定人资格问题,前者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开业的鉴定人,其数量和资质应相对严格,而执业鉴定人应区分见习执业鉴定人和普通执业鉴定人。从鉴定行为方面要求,鉴定人必须遵循亲历性原则,鉴定活动要亲历亲为,“鉴定人”与签字人不能演双簧。对兼职鉴定人的培训应加强,一般要求3~6个月。
  一人多能问题 对相关专业的鉴定人注册的鉴定项目没有严格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大量出现一人多能的情况,如一名法医可以注册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和法医物证学等鉴定项目,如果鉴定机构有三名法医,就可以开设若干鉴定领域。特别是法医临床学成为鉴定的万金油,许多退休的老法医在岗时根本没有法医临床学鉴定经历,只要学法医都可以申请法医临床学鉴定。相关专业的“相关”更是离谱,重高级技术职称,轻从业经历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人多能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司法鉴定是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紧密结合的职业,是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神圣职业。 我们不能说,凡是学医的,内、外、妇、儿均是专家。从法庭科学的分支专业看,学科分类清晰,技术发展高精端化,鉴定人很难跨专业工作。
  律师委托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此,很难从理论上进行解释。 由于此项规定,在鉴定机构办公地附近雨后春笋般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份司法鉴定委托书收份钱,据不完全统计100~3000元不等。甚至鉴定机构自己同时设有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被层层盘剥,苦不堪言,难道律师事务所就对鉴定材料负责吗?也许是为了增加律师业务。 充分保障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设定这样的前置条件只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另外,从我国目前很不完善的信誉制度来看,应该适当限定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的权利(诉中鉴定更应禁止)。否则,必然形成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依结果论收费,鉴定证据成为商品可以进行交易。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将荡然无存。 作者认为,目前应坚持法官委托为主,当事人启动为辅的原则,鉴定机构根据法官的委托要求进行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对谁不利,其鉴定行为均将不受干扰和影响。司法鉴定是为司法工作服务的,而不是为某一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其中立性也应该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聘请专家收费高问题 许多鉴定机构以案件需要聘请专家为由增加鉴定费用,对此还振振有词。聘请专家一般是指聘请外单位专家解决鉴定中的某一具体问题,所聘专家往往不是司法鉴定人。 聘请专家证明鉴定机构自身鉴定水平有限,因自身水平而聘请专家,且将专家的交通费和劳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这不仅变相侵占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反映出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漏洞。 司法鉴定项目的设立与鉴定水平脱节,诸如具有法医病理学鉴定项目,无论案件难易、大小,该鉴定机构均可受理。鉴定机构有责任心,就由当事人出资聘请专家讨论。 作者认为,鉴定机构因自身能力或鉴定质量的综合考虑,拟聘请专家进行会诊的,专家费用应由鉴定机构自行负担,不得采用高收费的办法。 个别情况,确实存在双方当事人争执激烈,并迫切要求鉴定机构聘请专家参与鉴定的案件,经委托单位同意,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事人要求聘请专家,该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仪器设备与分包问题 仪器设备缺乏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突出的问题。设立鉴定机构门槛较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较含糊。许多鉴定机构承诺与医院或研究院(所)合作,但合作的相关手续如何令人置疑。 出现注册鉴定项目而无相关设备的情况,甚至,有些检查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部门,由当事人另行付费,而鉴定机构照收鉴定费的现象。 个别有仪器设备的非司法鉴定部门,将自己的仪器设备同时承诺供若干司法鉴定机构使用。 司法鉴定理论与技术属于自然科学,仪器设备是司法鉴定的基本条件,也是科学性的基本保障。没有必要的常用的仪器设备,就没有鉴定的亲历性,对他人提供的检查检验结果必然产生高度依赖,结果错鉴定错。
  在提高鉴定机构登记门槛的情况下,应明确以下规定:
  ⑴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仪器设备的部门,应明确承诺该司法鉴定机构随时优先有权使用其仪器设备;
  ⑵已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仪器设备不得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共享;
  ⑶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其他部门进行检查和检测的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鉴定人对其他部门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负责;
  ⑷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分包项目应进行严格规定
  司法鉴证听证会是可以请律师的,请律师可以给自己一点帮助,补自己在法律上的缺口,使自己在司法鉴定上更有地场,更具有说服力,是自己在司法鉴定上的胜出的几率大一些。 哪些案子需要司法鉴定是有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可以请律师进行帮助。让司法鉴定更加的公正,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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