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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多次会议的通过,该条列公布以来,影响了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使各项诉讼活动的开展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在管理上更具有监督意义。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特点。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
  一、健全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这次地方立法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条例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二、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等相关信息;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将在司法鉴定登记、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
  三、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开展,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四、细化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及其法律责任。条例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受理核实登记申请材料,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涉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投诉。条例还从社团改革的实际和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出发,规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章程开展活动,可以处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体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的特点。
  六、明确了准入评审机制和执业前培训要求。条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规定,鉴定人执业应当参加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综合上述可以了解到,《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特点主要有六个方面。该条列公布以后,可以更健全管理并细化各项规范。管理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安良,作为中国公民,应该遵纪守法。由于每个地方的管理条列不同,如需了解其他地方,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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