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债务债权有如下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债务的存在是需要有合法依据的。一般来说,确定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有合同、借条、汇款凭证等。民法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意义上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债权人有权利按照约定要求债务人进行债务清偿,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时偿清债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一些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总结:民法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More>>
·两人打架报警后走什么程序?
成年人虽然已经不像孩子一样缺少对事情后果思考的能力,但是也总是会因为生气一时激动而出手与他人打架的情况,打架行为对社会的秩序安定会造成不小的影响,所以一般都会由旁观者报警寻求警察介......
·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必须通过仲裁?
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必须通过仲裁?一、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必须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不一定要通过劳动仲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醉驾掉包骗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醉驾掉包骗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涉嫌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即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
·绑架罪会判死刑吗 绑架罪的认定应注意什么
绑架罪是一种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又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它的发案率一般比较高,被人们所广泛知晓,但人们也仅是知道有这个罪名,而不了解它具体的量刑。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
·用人单位可辞退怀孕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辞退怀孕员工吗一、用人单位可辞退怀孕员工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此辞退的(即使怀孕),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民法债权债务关系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