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一、《民法通则》中的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由于法律中对于具体无主物是否特别规定中存在的歧义,导致了无主物的确定以及其归属问题一直十分的棘手。
   二、关于无主物范围界定的发展展望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类似于“狗头金”这样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如何去界定无主物的归属,而是要从立法的源头做起,让这些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并且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区域而且能够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这样,那么首先在《民法通则》中确定好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明显界限以及其适应的法律范围;其次,明确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之间的差异性,结合当下出现的有关无主物范围界定的社会问题,总结性的就这些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确定,为之后的无主物范围界定以及归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同时,正视我国法律中的“无主物的范围过于局限”以及“国家专属物权范围过宽”等问题,考虑国家专属物的范围界定问题,合理的扩大无主物的归私人所属的范围界定,修改公有主义体制,让类似“狗头金”这一类无主物能够归国家所有,同时考虑拾到者的所有权价值。总而言之,国家应该重新界定无主物范围确定其法律地位,弱化公有主义立法例,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无主物所有权取得制度,让类似“狗头金”这一类的无主物问题不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
  由此,我们可知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即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体,就像是被抛弃了的东西。但是,无主物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重新确定无主物范围也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它同样会对我们的生活环境的和谐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请咨询。
  
  
  
总结: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一、《民法通则》中的无主物的范围界定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的内容有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乏有刑事案件这样的重大案件出现。对于此类重大刑事案件,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更会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当我们遇到这类刑事案件的时候,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时效......


·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在婚姻存续
      哪些情形下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是一致的。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


·一方婚前欠的债务离婚后配偶有义务偿还吗
      一方婚前欠的债务离婚后配偶有义务偿还吗?《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聘任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聘任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聘任退休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赔偿如何分类?
      国家赔偿如何分类?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


民法通则无主物的范围界定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