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吸毒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吸毒,这就意味着家庭陷入一个无底洞似的经济漩涡,加之吸毒带来的副作用给夫妻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很多时候夫妻感情无以为续,那么配偶吸毒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配偶吸毒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配偶吸毒能起诉离婚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提起离婚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方吸毒且屡教不改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另外,下列情形,也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1、一方患病,配偶要求离婚
(1)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风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病。
(2)性无能且无法治愈。这类疾病包括先天性性无能、后发性性无能。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配偶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3)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这种情况,不要求难以治愈,只需要经过治疗没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2、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
(1)包办、买卖婚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配偶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3、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4、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重婚,配偶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过错方提出离婚,配偶不同意,或经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4)受配偶虐待、遗弃或受配偶亲属虐待,或虐待配偶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配偶吸毒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1、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2、向哪个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1)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3、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提起离婚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如果出现配偶吸毒等情况,此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若担心不知道该怎么打官司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总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吸毒,这就意味着家庭陷入一个无底洞似的经济漩涡,加之吸毒带来的副作用给夫妻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很多时候夫妻感情无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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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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