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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私募基金,可能大多数人一般都会认为只有股东才是支配公司的行为人,其实并非如此,相信我们说到这里,您一定产生了疑惑,对此我们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一一介绍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不同于《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在IPO等证券业务中掌握的标准。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新登记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目前,新登记备案系统与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并行运行。运行成熟后,将进行整体升级,中基协将另行通知整体升级时间。
  
  新登记备案系统上线的同时,中基协公布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依据该手册并结合新系统的实际操作,有诸多重要问题值得重视、学习,本文分析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一、实际控制人的一般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据此,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公司法》下证监会体系内的证券业务中,通常认为:1、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是不同的两个主体,即实际控制人通常不是自然人;2、IPO等证券业务中,实际控制人一般需要层层核查,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年报披露时,实际控制人一般层层核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实践中,证券业务存在将实际控制人核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习惯。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对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系统内提示“实际控制人核查至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针对此项标准,律师在为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时经常碰到的困扰是:
  
  1、实际控制人可否是公司股东;
  
  2、当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孙公司设立私募管理人时,是否有必要继续穿透核查。
  
  三、新系统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新系统操作手册第“1.3”条明确:“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新系统内进行操作时,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因此,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新系统回应并明确了实务中非常关心两个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结合对“追溯”的提示,当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是国有性质时,认定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即可。
  
  2、“追溯”标准为追溯至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即对国资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无需继续穿透核查。
  
  四、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标准的划定逻辑
  
  结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新系统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说明与演变看,因不涉及同业竞争的禁止等问题,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更侧重风险把控;对于已经受监管部门严格监管、资信较好、道德风险较低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不继续穿透核查。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尺度标准,更符合实践需求,具有更强的合理性。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具体介绍,相信通过了解您应该已经知道,私募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只有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也是能够成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并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如您还有不了解的法律内容,欢迎您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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