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文我们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给出了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比不逃逸要严重的多,而自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逃逸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如果因一时的糊涂在出现交通事故逃逸后,应及时自首,另一方面,出现交通事故后不能心存侥幸,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总结: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法院冻结银行卡下一步要分情况处理
      法院冻结银行卡下一步要分情况处理。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强迫交易应适用巨额惩罚性赔偿吗?
      强迫交易应适用巨额惩罚性赔偿吗?强制消费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1、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


·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
      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


·醉酒驾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
      醉酒驾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这要看具体的情况。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证明需要开吗?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在离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可以收养别人的非婚生子女吗?
      当未婚父母生下子女后,因经济条件或者其他客观因素而无力抚养,会选择将自己的子女送至他人处进行抚养。那么在法律条文中,收养别人的非婚生子女是合法的吗?收养人需要符合哪些具体条件呢?其实......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