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川煤集团劳动争议案例如何裁判?

  川煤集团劳动争议案例如何裁判? 一、案情简介
  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诉称:2010年10月其单位成立后,将部分业务对外承包,被告李贵林是其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员,其工资由工程承包人支付,被告李贵林与其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贵林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2月24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12】323号仲裁裁决书,其单位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其单位与被告李贵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其单位不应向被告李贵林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失业救济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被告李贵林辩称:1、虽然其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接受原告单位的考勤,其劳动报酬由原告支付,且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在原告单位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该为其缴纳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6 696.49元,其中单位应缴19 114.41元,并支付其21 618元(其中失业救济金10 368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2、原告诉称其系工程承包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因为其系个人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
  被告李贵林自2006年3月到鹤煤电视台负责山城区有线电视的网络维护和安装调试工作,2010年鹤煤电视台并入被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被告李贵林被安排负责福田四区、五区、六区有线电视、宽带的网络维护和安装工作,期间,被告李贵林月工资1500元,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未与被告李贵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被告李贵林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12月28日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通知被告李贵林离岗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贵林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2月31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12】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申请人鹤煤集团新闻中心为申请人李贵林缴纳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6 696.49元,其中单位应缴19 114.41元,个人应缴7582.58元,补缴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申请人鹤煤集团新闻中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贵林21 618元(其中失业救济金10368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鹤劳人仲案字【2012】323号仲裁裁决书、银行存折、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法律分析
  被告李贵林自2006年3月到鹤煤电视台负责山城区有线电视的网络维护和安装调试工作,2010年鹤煤电视台并入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被告李贵林被安排负责福田四区、五区、六区有线电视、宽带的网络维护和安装工作,期间,被告李贵林月工资1500元。被告李贵林接受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的管理,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支付被告李贵林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诉称被告李贵林是其单位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李贵林于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在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工作,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未为被告李贵林缴纳养老保险费,该事实清楚,故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应为被告李贵林补缴自2006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6 696.49元,其中单位应缴19 114.41元,个人应缴7582.58元,补缴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承担。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李贵林应享受12个月的失业救济,每月864元,共计10 3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应该为被告李贵林支付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1500元,共计7500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应支付被告李贵林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川煤集团劳动争议案例的讲解及分析。该案例属于劳动报酬纠纷,这类案件在我国劳动纠纷中占很大比例。对于劳动纠纷而言,只有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且在矛盾出现时能够及时的妥善的沟通,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一个好的企业不仅仅体现在产品上,更彰显在企业文化中。
  
  
  
总结:川煤集团劳动争议案例如何裁判?一、案情简介原告鹤煤集团新闻中心诉称:2010年10月其单位成立后,将部分业务对外承包,被告李贵林是其单位对外承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新婚姻法婚后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
      怎么通过诉讼催收债务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基本范畴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


·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犯法吗?
      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犯法吗?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犯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既遂最多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


·合同仅仅约定了单方违约金有效吗?
      合同仅仅约定了单方违约金有效吗?一、合同成立的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川煤集团劳动争议案例如何裁判?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