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
  
  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2、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
  
  1、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3、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五)、救济途径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仲裁办案流程的内容,分别是受理、组庭、开庭审理、裁决以及救济途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仲裁和诉讼都是人民维权的途径,基本先申请仲裁,然后再诉讼。诉讼和仲裁有一定的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二者机构不同,以致受理范围也不同。还有,它们的收费也不一样,所以您要认真区别看待。
  
  
  
  
  
总结: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一)、受理1、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征收土地补偿款提留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补偿款提留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政府在征收土地,这时候农民们最常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补偿款提留问题。同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们虽然关注这个问题,但是对于......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什么区别?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什么区别?  1、从概念上:农村房屋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


·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新的婚姻法财产分配有什么规定(一)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


·诉讼案件主犯没抓到会退侦吗?
      一、诉讼案件主犯没抓到会退侦吗?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定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有哪些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


仲裁办案流程有哪些?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