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只能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行政案件的特征是什么?一是审查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根据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为审查对象,就是说行政诉讼庭审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除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之外,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作为庭审的内容。二是举证责任是限定的。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三是庭审内容是有确定范围的。行政诉讼庭审的内容,就是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定标准和条件,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中心进行,看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应该成立,有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四是行使审判权方式独具特色。既然已经被发回重审,那就说明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也确认一审的判决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发回重审后改判的可能性还比较大一些,但是,无论是行政还是其他的案件,对重审结果有争议的,只能按上诉程序处理。
  
  
  
总结: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只能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签了劳动合同做了一个月不做了要赔偿吗?
      签了劳动合同做了一个月不做了要赔偿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


·一、婚内女方有第三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一、婚内女方有第三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处理,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


·继承的公证流程大体上是首先带上需要公证的材料和其
      继承的公证流程大体上是首先带上需要公证的材料和其各种证明材料,然后拿到办理公证的机关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去进行继承公证还有一些小的事情是值得注意的。比如说相关人员去办理继承公证,首先......


·学校收费不合理怎么办
      学校收费不合理怎么办虽说如今是义务教育,要保证每个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阶段,相关学校就有可能更加实际情况收费,而其中的一些费用就可能不合理。那么学校收费不......


·部分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么
      部分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么?部分履行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部分履行约定后,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