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包括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第58条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同时,鉴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及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不仅患者方面难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而且医疗机构也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举证责任进行一刀切,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就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运用举证责任缓冲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第55条、56条、62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只要原告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此时就要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三、关于鉴定的问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四、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有:对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应该统一适用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该考虑到实际赔偿数额与损害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而不能一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关于调解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调解。但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轻者造成患者残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医院又竭力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矛盾可想而知。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如果进行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关键是患者总认为所有病历都是医院制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中有医学专家、大医院的教授等,这些人与被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偏袒被告,因而强烈反对进行鉴定。为此,实践中很多调解者并没有立即委托鉴定,而是专门学习了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导致产妇大流血的原因及抢救措施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认真分析病历、到医院找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让原告看到法官的认真负责,使其情绪得以缓解,并适时向其释明不可能让医院包医百病,导致损害的原因与当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患者自身的个体因素等方面的联系,从而使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最终两件案件都通过调解结案,双方都比较满意。当然,如果法官做了上述工作,当事人仍然分歧较大,则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处理,但在委托鉴定前,一定要把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释明,同时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委托鉴定的内容,则应该包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该原因力的大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上文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进行深入思考和解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由此可见,虽然医疗行业确实存在高风险性与高技术性等特殊性,但医疗服务行为并不因此具有免责特权。医疗既为患者服务,就应当对患者负责。综上就是的律师总结的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的情况和思考。
总结: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根据《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区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担保合同的内容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缺少内容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后果?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 &#......


·一、解除劳动合同没备案可以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没备案可以补吗?劳动合同并非强制备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多数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备案,如未及时备案可以补备案,用人单位应出具未......


·一、醉驾验血规定的地点是哪里?
      一、醉驾验血规定的地点是哪里?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和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鱼塘征收补偿标准1、征地面积的计算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


·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
      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一、什么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


·被判刑后能监外执行吗?
      被判刑后能监外执行吗?判刑后根据情况可以监外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


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纠纷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