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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后不需要验资了是不是?

  新公司法后不需要验资了是不是?
  
  我们都知道在一个新公司成立以后,都是必须要有注册资金的,而且资金的多少,就代表这个公司的规模有多大,那么现在新公司法后不需要验资了是不是?现在绝大多数的公司都是不需要验资的,直接到工商部门去登记就可以了,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新公司法后不需要验资了是不是?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二)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1)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①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②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④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⑤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推出了新公司法后,现在新公司成立是不需要再进行验资了,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公司的信用是如何的,再来选择是否投资,这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对于新公司来说一定要秉承着合理、合法、诚信的态度来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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