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属于实物证据

  什么属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和证据存在方式的不同,证据分为言词和实物证据。就字面意思而言,言词证据主要表现为人做出的一些陈述,实物证据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而非其他。二者不管是概念、特征还是其他都有很大区别的,那么什么属于实物证据,下面就由的我们给您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实物证据概念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 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 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 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
  在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对于案件的进展和判断有很大的影响,也有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根据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实物证据的特征,可知什么属于实物证据。在实践中,那些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处于静态,需要靠人去揭示,并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就是实体证据了。
总结:什么属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和证据存在方式的不同,证据分为言词和实物证据。就字面意思而言,言词证据主要表现为人做出的一些陈述,实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怎么办
      夫妻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的内容有很多,包括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以及债务的承担等等,而有的人在签了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又不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那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怎么办呢?我们一......


·分居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之前,签订了书面的分居协议,就可以为分居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证据上的支持。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签订分居协议,就要先知道分居协议的内容。那分居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呢?若......


·离异子女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离异子女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


·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一、破产清算公司应该符合什么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离婚后会没收对方财产吗?
      离婚后会没收对方财产吗?离婚后不会没收对方财产。因为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处罚,不会没收他人的财产,所以,不需要共同承担没收财产。夫妻离婚是不用共同承担没收财产,没收财......


什么属于实物证据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