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员工醉驾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是由驾驶者承担的

  员工醉驾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是由驾驶者承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文中的“致害人”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将致害人扩大至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因在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机动车所有人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酒后驾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车肇事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员工醉驾受伤肯定是由驾驶者进行承担,就是员工自己,所以在具体的问题中,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处置,这样就可以进行权益的维护,除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行为依旧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这是国家法律的明确的规定。
  
  
  
总结:员工醉驾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是由驾驶者承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很明显,民事债务纠纷就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此时虽然解决方法有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通过诉讼来处理的。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那么民......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对于建筑工程相信您都不陌生,建筑工程一般指的是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工程,比如说房屋建设,地铁、水利工程建设等等这些都属于建筑工程项目,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国家非......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一、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


·哪些交通事故必须报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
      哪些交通事故必须报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


·民间借贷欠债不还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三、......


·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一、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工醉驾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是由驾驶者承担的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