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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规定是什么?

  您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因为粗心或其他原因遗忘各种物品,如果在捡到别人的遗失物品没有及时归还而是私自的留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了规范公民的行为,也是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规定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会写明拾得遗失物品的处理流程和认领流程。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拾获他人遗留的财物。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2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应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第四条 拾获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单位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交该旅馆业单位保卫部门妥善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保卫部门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登记种类和金额。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一)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保卫部门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品的,可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二)如遗失物品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品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单位证明和领取人有效证件领取。(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品的,应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七条 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拾遗物品的,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专款专用。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啊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规定是什么,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丢失物品的情况,那么为了尽量弥补失主的损失,所以也会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在这里也是告诉您,在捡到遗失物品后一定要及时的上交至公安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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