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即使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这种对于公司有着绝对掌控力的人也必须遵循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有许多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在客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对象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3)在客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4)在主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以上就是我们对“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问题的回答。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一种罪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两具有相同的意义。虚假出资是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的虚假收款证明;逃离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的行为。
总结: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即使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这种对于公司有着绝对掌控力的人也必须遵循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仍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开庭请律师辩护要多少钱
      开庭请律师辩护要多少钱?收费的多少和地域有很大的关系,如发达城市和不发达的城市差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小县城的差别,而且刑事案件收费是分三个阶段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


·一、醉驾标准有哪些?
      一、醉驾标准有哪些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二......


·《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法》职工董事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


·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可以么
      刑事拘留期限折抵刑期吗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


·域名备案和网站备案信息是否一样 现在我国公民在网络上可以查
      域名备案和网站备案信息是否一样现在我国公民在网络上可以查询得到的网站,在国家有关部门都是有统一备案资料的,如果网站有非法经营的内容,可以直接通过网站的域名关停网站,要求网站的直接......


·无锡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犯罪算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犯罪行为,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就将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如今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已经与之前有很大的不同的。同时需要注意,地方不......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