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

  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
  
  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在生活中,不少人也按此说法执行着。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这就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可以。那在实践中,应该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先债务人配偶追偿。
  
  二、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2、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其实,在实践中,追债的方法有很多,而至于债务人跑了能不能找其亲属讨债,就要看情况而定了。如果对于这种情况,您不知道应该如何继续讨债,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具体分析一下,看应该如何讨债。
  
  
总结: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在生活中,不少人也按此说法执行着。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这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一、年终奖怎么计算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
      一、年终奖怎么计算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按照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二......


·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


·梧州市征地补偿流程是什么?
      现阶段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房子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各市政府也在抓紧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这就意味着将有大量的农村用地将被有偿征用。但是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的流程并不清楚,那么梧州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


·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结婚前家里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是其与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


·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公寓房出售有哪些注意事项?1、注意房屋产权:按照相关规定,房屋使用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是一致的,涉及商品房的性质只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购房者......


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债吗?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