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部门规章
法律和部门规章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相关条例和规章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上两项,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4)招用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其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5)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复印件;
5、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续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第十条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3、育龄女性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4、残疾人员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并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打印简化版加盖“就业失业管理专用章”。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办结时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资料。
作为劳动力流入大省,广东省在劳动相关立法和执行监督方面规定的非常全面和详细。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好的了解市场就业整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用人单位需要了解这一规定,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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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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