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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国家的法律,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都是因人而异。有的时候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对犯罪者进行处罚的,就需要犯罪者有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总得来说法律不仅约束着每一位公民,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创建美好的未来。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是什么情况
  
  A.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B.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后果的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当事人是受到他人胁迫而有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共建美好的生活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懂得维权,不仅是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的行使权力。不要因为眼前的利益,毁掉自己的人生,这是错误的选择,也是部分有责任的表现。以上就是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怎样的条件的简要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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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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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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