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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司法解释有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吗?

  职务发明司法解释有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吗?职务发明司法解释有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一般属于单位,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二、职务发明创造人享有哪些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很多的职务发明,都是由于单位对职员要求的提高才出现的,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若是没有公司的工作环境,是职员很有才华,也是不能保证创造出该作品的,故此不管是一般类型的职务作品,还是特殊类型的,单位的地位都比其他的公司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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