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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见返工费和误工费,有时会把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其实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区别对待。返工费与误工费的区别在哪里,下面我们就这两个概念详细解释下。
  
  返工费:修复次品使之达到合格品的使用价值而支出的费用。要从两方面看
  
  1、如果甲方原因发生的变更返工,返工费主要由以下几个组成:返工人工费、材料拆除并调整安装的损耗费用、施工机械费用,以及由于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顺延)。
  
  2、反之如果是由于自身原因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甲方要求返工的,必须自行负责所需费用,同时还得和甲方协商违约的索赔和时间。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由以上可知,返工费与误工费的区别是很大的。返工费是事物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原因而没有达到要求进行的重复修补工作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是指赔偿权利人因为对方过失,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这完全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千万不要混淆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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