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一人欠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的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证明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已经离婚,仍然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丈夫或者妻子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整体收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丈夫或者妻子另一方清偿再无的责任。对于以上两种例外的情形,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举出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本身在法律还是在正常的认知当中都是一体而不分你我的,但是这样的情况也仅限于应该是在夫妻都有利的基础上,而不是说夫妻其中一个人在外欠钱而将其作为夫妻一起的债务而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所以一人的债务需要明确其性质才能确定是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总结: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一人欠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的财产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一、交通事故赔偿有交通补偿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有交通补偿吗?交通事故赔偿有交通补偿,并且交通补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


·应该如何对盗墓罪处罚量刑
      如何对盗墓罪处罚我国法律上没有“盗墓罪”这个罪名,盗窃坟墓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普通坟墓,盗窃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盗窃罪。盗窃金额各省市有权根据本地区的......


·犯罪中止具有什么特征?
      犯罪预备具有什么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


·一、交通事故身亡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身亡赔偿流程是什么?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4、向人民法院起诉。5、申请强制执行。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


·一、交通事故住院费误工费由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住院费误工费由谁承担?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