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
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二、婚内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处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说,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甲从事经营获得的收入。后因甲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于是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甲与第三人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该财产系甲个人的财产。这个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甲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同时,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方也必须承担清偿责任,甲的转移财产行为实际上也是帮助乙方逃避债务,所以乙的权利实质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款我们要解读的以下三点: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婚姻法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婚姻法中的以下条款为法定抚养义务的内容:
①、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置之子女能对生活为止。”
④、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⑤、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⑥、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的种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①、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事实上,婚内财产侵权的实际案例在生活当中本身就非常的多,表面上看似幸福美满的家庭,实则夫妻两个人无论在感情,财产,甚至对孩子本身都毫无半点家庭温暖。发现了对方在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就已经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作所为了的话,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总结: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一、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More>>
·孩子还未满十六岁,老婆跑了要出抚养费吗?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有不少夫妻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出现各种各样的感情问题最终导致离婚。如果离婚的时候有了孩子,那么不管孩子跟谁住,双......
·夫妻分居几年后可自动离婚
民法典规定,分居两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非分居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更非离婚前必须先分居两年。而夫妻提出因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由两个必备条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1、......
·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
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一、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如何分?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当中的内容,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首先进行一个财产的继承,完成之后的话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借条签名有错别字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借条签名有错别字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借条上签的名字有错别字,但按了手印,这借条是有效的,借条上按了手印,但借款人名字是不对的,一般有两种情况,如果是被逼写的借条,借条无效,如果是债务......
·签订三方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去单位实习的时候,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这是学校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学生自己、所实习的单位和学校利益的一种保障。但是在实际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有一些事项需要注......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在签订一些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双方都会在合同上写明抗辩权的履行权力,对于抗辩权普通人也许没有什么概念,它有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类别,为......
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