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威逼胁迫以及欺诈的形式骗去办理手续。同时还指出,男女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采用的两种办法:一是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二是无法通过协商达到离婚目的的,那就采取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
  
  关于婚姻财产分割的问题,要先考虑几种情况,有没有婚前财产,有没有约定过婚内财产如何分配处置的情况。根据这两条情况,才能处理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相互要考虑对方生活实际情况(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等),其次如果一方是过错方导致家庭破裂的,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还有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计算在离婚分配中(向法院诉讼,法院也不支持分配婚前财产)。
  
  然后就是向法院诉讼申请离婚的情况,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依法判决。
  
  (一)婚姻法中规定:
  
  具备以下行为条件的在申请离婚时需要补偿无过错当事人:
  
  1、犯有重婚罪以及外遇同居
  
  2、家庭暴力虐待妻子子女的
  
  3、吸毒赌博不良恶习的
  
  (二)离婚法原则
  
  优先保护妇女子女原则。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待产妇以及哺乳期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除外)
  
  公平公正原则。男女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各归各自所有,离婚诉讼时根据具体情况驳回诉讼(讨要彩礼等原因除外)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46条)
  
  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有具体说明,婚内共同财产是从婚姻登记处登记生效日开始到婚姻关系期结束之日的时间段来计算俩人婚内财产的。
  
  婚内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经营或者生产产生的利益以及一方的知识版权费;物质层面上包括,双方共同购买的家用电器或者汽车等。
  
  不包括在离婚分割财产名单中的是:
  
  1、一方婚前财产
  
  2、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嘱规定的遗产分配所得
  
  3、一方的伤残医疗费、补助费以及其他专人独享费用
  
  总结一下:离婚财产分割要根据婚姻关系期内产生的财产而定,属于对方个人的财产不在分配清单中;一方有过错的要适当补偿不过错方经济赔偿。
  
  
总结: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威逼胁迫以及欺诈的形式骗去办理手续。同时还指出,男女双方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怎么认定房产的权属,房产的权属怎么界定
      一、怎么认定房产的权属(一)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前......


·房产是夫妻共有怎么立遗嘱?
      房产是夫妻共有怎么立遗嘱?一、房产是夫妻共有怎么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可以通过书写书面的遗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遗嘱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以两人均分的方式处理。一......


·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
      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


·个体户商标侵权经营者有没有责任?
      个体户商标侵权经营者有没有责任?个体户商标侵权经营者不一定有责任,主要看销售者是否知道侵权现象存在,若是明知侵权,但是依旧继续销售,那么有理由认为销售者的行为也构成了故意侵权,此时就......


·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可能触犯绑架罪。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向第三人索财之前。只要实施......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找谁投诉?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找谁投诉?1、应该向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2、投诉未果的情况直接申请劳动仲裁。3、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