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解除合同赔偿中工资基数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综上所述,公司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就擅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赔偿金的数额用员工每月的应发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这里的应发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奖金津贴等。
  
  
  
总结: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试用期辞职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辞职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1、如果你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用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争议,就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2.意思表示......


·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都有什么?
      一、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都有什么  离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都有: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渠县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什么
      渠县这是属于我国的四川省达州市直接管辖的,然而您会发现,对政府行政工作的高度关注反而是在大城市比较普遍一些。像是在渠县,可能平时民众对于所谓的信息公开都没有这样的概念。然而渠县政府......


·被宣告死亡人在外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被宣告死亡人在外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登记著作权等是有一个时间限定,在这个保障期限里,给予法律一系列的保障,当有效期过去,就不在给予保障。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一、东莞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