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换句话说,在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以上的的三种情况,就是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况。二、抚养费的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孩子患病或者读书上面的需要,而要求对方适当增加支付的抚养费数额,那此时必须要给出合理的理由,不能自己觉得应该多给一些就要求对方多给。如果并不是因为孩子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而需要增加抚养费的话,往往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
  
  
  
总结: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口罩价钱多少可以投诉?
      口罩价钱多少可以投诉?超过物价部门的限价的就可以举报处理,各地不一。现在口罩已成为紧缺物资,尤其是疫情初期,口罩就被抢购一空了,致使有钱都抢不到口罩。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趁机发国难财,......


·可以用调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
      可以用调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一、可以用调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告?
      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告?一、没有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怎么办?不管夫妻俩是否离婚,父母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和监护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用人单位辞退不补偿的情形是什么
      用人单位辞退不补偿的情形是什么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


·一、醉驾驾照吊销的时间是多久?
      一、醉驾驾照吊销的时间是多久?醉驾驾照吊销的时间一般是五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劳动合同户籍处涂改一处会怎样?
      一、劳动合同户籍处涂改一处会怎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涂改后的合同的认定是:......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