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

  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对精神损害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赔偿,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雇佣关系中受害的雇员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统一。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以期抛砖引玉。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所在地的相关法院根据上级法院会议精神,对该种情况下的法律运用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或规定:凡赔偿义务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独立起诉的民事案件,侵权人及其相关的其它赔偿义务人均不应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批复全文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法理支撑的理由是:既然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就不应该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否则对刑事被告人不“公平”。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第一,该批复是对云南高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行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的个案批复,针对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我们知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部分只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该批复本身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但是,我们在引用或理解该批复时,必须认真、仔细地看其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其适用前题条件、范围和背景,而不能直接推定赔偿义务主体都可基于该批复而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明确:“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该解释中的相关条文更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第二、从刑事和民事的发展史及法学理念演变过程来看:古代是刑民不分,诸法一体。尤其在我国还长期存在着“重刑轻民”、“先刑后民”,“重打击,轻保护”。毫无疑问,这些思想或多或少目前还是有一定的根基和市场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是: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附带民事部分能够解决则处理,且在一并处理时也一般是粗线条解决,不重视民事赔偿,尤其是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争的事实,这种观点便是“以刑事对抗民事”的一种变异的具体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极其错误的。首先,有人为地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立起来的嫌疑;其次,该观点只过于考虑到被告人的所谓“公平”,试问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该如何救济?对被害人如何实现“公平”呢?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律已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权利,是需要通过程序法来实现的,若按照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权益,先由于批复的适用被剥夺,然后又没有救济的途径或救济方式,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意中莫名其妙地被剥夺了。一个程序方面的批复能否对抗法律在实体上规定呢?更何况此观点还是建立在对该批复的扩张性理解上!再次,在全球突出保护人权的时代,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是时代的主题曲,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所在。在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关系演变的法治进程中,现在两者已是并行不悖的两个轨道上行驶的“列车”。刑事的重点是惩罚犯罪行为兼顾保护人权;而民事的重点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充分地、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两者是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统一体,都是为了和谐社会、保障人权,两者是同等的重要。从刑事案件的性质上可以看出,受害人理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内容既包括实际经济损失,还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在进行刑事案件诉讼阶段,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因此,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的是至关重要的。
  
  
  
总结: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对精神损害以物质的方式进行赔偿,是加强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在离婚时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有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债务方面也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债务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集资诈骗导致的,那夫妻一方集......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没到位可以分红吗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没到位可以分红吗?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其有独立的资产,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就实际情况而言,公司资产的来源主要是股东的出资,而存在着一些股东按照既定的约定交纳出资......


·不经同意挪用他人钱财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经同意挪用他人钱财属于违法行为吗?不经同意挪用他人钱财属于违法行为,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私自挪用20万以上,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可处二年以上......


·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犯法吗?
      一、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带走孩子犯法吗?没有抚养权私自带走孩子,则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抚养权,也变相剥夺了孩子的亲权,这是违法的。但是这个实践中很难认定,因为行为违法层面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


·劳动法规定童工投诉
      童工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雇佣童工从事劳动是违法的,有的单位为了减少人工成本,而违反法律的规定使用童工。对于单位这样的违法行为,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您发现有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可......


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有必要吗?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