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合同诈骗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实除了合同诈骗案,也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只能由受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当前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话,管辖权的问题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
总结:合同诈骗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More>>
·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公司法人不占股份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不占股份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所有的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基本都登记的有公司法人。一般来说,对于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公司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最起码也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实并......
·未退休企业年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未退休企业年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
·一、强制执行和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是什么?
一、强制执行和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是什么?在强制执行实务上,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除了一处房屋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主张该房屋负担有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且承租人......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关系是什么?在合同法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不安抗辩权这个名词,而在很多发生合同纠纷的案件里,起诉人往往会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履行合同,降低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很......
·持刀抢劫几年起步
持刀抢劫涉嫌抢劫罪,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如果存在入户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情节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
合同诈骗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