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浩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是什么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是什么证据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其中还有一种是本证与反证。那么您知道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
  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分析了上述内容后,我们清楚的知道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具体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过您也要注意,反证并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而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总结: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是什么证据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其中还有一种是本证与反证。那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More>>

·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
      发明创造中属于职务成果的有哪些?(1)职务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2)职务作品(3)职务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购车违约金比例是怎样的?
      购车违约金比例是怎样的具体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30%。购车违约金比例一般是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哪些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


·诽谤是指行为人用言语、传播文字等行为对他人造成名
      诽谤是指行为人用言语、传播文字等行为对他人造成名誉和声誉上的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个人发现有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失,可以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告其诽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


·多次申请过网贷影响办房贷吗?
      正常的网贷行为而且没有逾期记录,那么对房贷没有影响。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不管是网贷还是使用信用卡,产生的贷款逾期记录,都会影响个人征信,而个人征信会影响房贷的申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


·现在离婚抚养费判多少?
      社会离婚率逐步增高,但是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幸的,对于孩子来说更为不幸,为了减轻对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夫妻双方应该处理好各种问题,不仅包括财产分配还有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现在离婚......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是什么
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章浩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81308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