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应当通过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执行,如通过欺诈手段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会触犯刑法。对构成这种犯罪的处罚量刑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根据其非法募集金额的1%到5%判处罚金。
总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章浩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独立处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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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执业8年 34岁
1381308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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